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陳慧儒 上列聲請人陳慧儒因與相對人王俊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慧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查依本票所載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請更正利息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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