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蘇再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道寬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徐道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為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道寬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一年內向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徐道寬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徐道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道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其遺產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 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又遺產 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命其於限期內承認繼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遺產管理 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 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道寬係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3
年5月26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 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及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等,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住民基本資料、被繼承 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函影本為證,亦有親等關聯表可佐,經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 合,堪信為真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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