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3255號
CHDV,113,司執,53255,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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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25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阮英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阮英惠對第三人安聯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 行為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地,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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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