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614號
CHDV,113,司執,4861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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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61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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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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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亮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邱亮美對第三人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 行為地在臺北市松山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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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