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債 權 人 卓岳榮 上列債權人卓岳榮因與債務人陳建龍等三十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龍、陳建賜、張蕭美、張煥、鄭麗卿、林 玉枝、張炎輝、張炎崧、張范素和、張景洲、張育善、張謝 素雲、何守梅、張國揚、張榮荃、張碧桃、張碧英、雲信憲 、張正賢、張瓊裕、張德生、林添旺、張劉雪娥、林浚揚、 張美諒、邱振益、吳曾秀梅、張盧愼、林慶隆即林秋郁之繼 承人、林月女即林秋郁之繼承人、林康即林秋郁之繼承人、 陳英鎮即林秋郁之繼承人、陳雅鶯即林秋郁之繼承人、陳雅 娟即林秋郁之繼承人、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二、請補正本件之請求標的。(請將新臺幣41,825元,依債務人 各自負擔比例計算各負擔金額,以附表方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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