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字,113年度,3號
CHDV,113,司促更,3,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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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
債 權 人 卓岳榮

上列債權人卓岳榮因與債務人陳建龍等三十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卓岳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建龍陳建賜張蕭美張煥鄭麗卿、林
玉枝、張炎輝張炎崧張范素和張景洲張育善、張謝
素雲何守梅、張國揚張榮荃張碧桃、張碧英雲信憲
張正賢張瓊裕張德生、林添旺張劉雪娥林浚揚
張美諒邱振益吳曾秀梅、張盧愼、林慶隆林秋郁之繼
承人、林月女即林秋郁之繼承人、林康即林秋郁之繼承人、
陳英鎮林秋郁之繼承人、陳雅鶯林秋郁之繼承人、陳雅
娟即林秋郁之繼承人、林玉枝即林秋郁之繼承人之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正本件之請求標的。(請將新臺幣41,825元,依債務人
各自負擔比例計算各負擔金額,以附表方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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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