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663號
CHDV,113,司促,866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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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國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國書於89年4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817元 洪國書 自民國92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2210元 洪國書 自民國92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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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