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81號
CHDV,113,司促,8581,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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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債 權 人 陳慧儒
上列債權人陳慧儒因與債務人王俊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慧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係何「特定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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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