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債 權 人 陳慧儒 上列債權人陳慧儒因與債務人王俊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慧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釋明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係何「特定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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