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村
代 理 人 康芮綺
上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梁式原等三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就債權人聲請
狀內「請求之標的」部分,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求之標的1.:(1)確認聲明依聲請狀所附之新臺幣190萬
借據,債務人梁啟明、梁鄭秀欉皆僅為一般保證人,請確認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1.之聲明?(例如更正為:1.債務人梁式
原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梁式原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梁啟明、梁鄭秀欉就前開債務
應負清償責任)。(2)違約金之請求所載「...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按約定利
率20%...」,上開所載「約定利率」應予特定,倘為該項請
求標的之利息利率,請更正為「上開利率」。
二、請求之標的2.:(1)請確認第1行至第3行所載「自民國112
年11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是否不請求利息,倘欲請
求利息,請明確載明期間及利率。
三、請求之標的2.至4.就利息之請求,請予特定明確並更正之(
例如:請求標的2.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即3.64%)...」
,倘係利息請求年息3.64%之意,請更正為「...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年息3.64%計算...」)。
四、請逐一檢查並更正請求之標的,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