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335號
CHDV,113,司促,8335,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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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
債 權 人 黃建誌
上列債權人黃建誌因與債務人吳宗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建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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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