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桂卿
林春木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金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56元(參本院112年7月1
4日112年度補字第383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