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279號
CHDV,112,家親聲,279,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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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


代 理 人 劉維濬律師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㈠第二行中關於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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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