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寬仁
張寬益
張谷源(張蔡詠承受訴訟人)
張谷禎(張蔡詠承受訴訟人)
張黃來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漢權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18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20,211元,前開裁定於113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 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