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45號
CHDM,113,訴,445,20240823,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仲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仲佑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 3年6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 本院於113年8月21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請求准予被告具保 停止羈押,惟衡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足證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復查被告 除本案外,另有多次詐欺案件之前科資料,而再犯本案犯行 ,足認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之虞,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 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