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24號
CHDM,113,訴,224,2024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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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竣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
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各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 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 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 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竣郁(下稱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113 年5月13日送達予被告本人,嗣被告於112年5月31日向本院 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 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 113年7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書,該裁定亦已於113年7月22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此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且上開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 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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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