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琦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陳育琦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 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待執行之後再申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 見調查表1份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 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 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 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3/23 台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 中高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 111/10/31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 112/7/6 否 台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29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8/21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95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2/3/17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3/2/2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