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3年度,15號
CHDM,113,智易,15,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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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9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智簡字第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鈴明知「美甲燈」等 照片係他人在網站發表且享有著作權之照片(為告訴人莎夏 美學有限公司取得著作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被告基於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初某時許,在其彰化縣○○鎮○ ○路0段000○00號住處,使用行動電話或電腦連接網際網路, 從不明網站下載該等美甲燈照片後,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 ,擅自將美甲燈照片8張重製並張貼至其蝦皮拍賣網站(帳 號:OOOOOOOOO),作為銷售美甲燈時所用,招攬及吸引不 特定客戶選購上揭商品,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擅自以重製、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和解契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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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