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01號
CHDM,113,易,901,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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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泰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7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偉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如附件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第3項之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從具有防 閑功能的鐵皮破洞入內行竊,該鐵皮並非牆垣,應屬安全設 備,公訴人上開認定,容有誤會,但並不影響被告防禦權) 。
㈡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3月、6月、拘役59日確定 ,經接續執行,於109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嗣於10 9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 法定最高度刑部分,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 案,為施用毒品案件,雖然與本案罪質具有相當之差異,但 施用毒品與竊盜,往往具有關連性,予以加重最低度刑,應 屬罪責相當,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 依法加重最低度本刑。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 所示之刑,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
⒈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財富,為了滿足私利,竟持器械進 入廠房,竊取被害人之電纜線,犯罪動機實屬可議,而被告 所取得之財物價值甚鉅,犯罪所生的危害甚大,但被告持兇 器行竊,當時並沒有其他人在場,對於人身安全並未產生立



即、嚴重的威脅,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框架上限 。  
⒉被告表示在監執行,沒有能力賠償被害人,難認其犯罪後積 極彌補損害。
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⒋被告並非中低收入戶,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 職畢業,未婚,沒有小孩,我原本是大貨車司機,因為眼睛 受傷無法繼續工作,因為沒有收入才會去行竊,請求從輕量 刑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量刑 意見。
⒌告訴人表示無法等待被告出監後才賠償其損失,對量刑並無 意見。
⒍檢察官請求本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㈣被告因尚有其他犯行遭判處罪刑確定,為了確保被告刑罰之 可預測性,不在本案定應執行之刑。
三、關於沒收:
 ㈠犯罪工具:
 ⒈扣案之繩索2條、電纜剪1把、鋼線剪1把,為被告所有、如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行竊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行竊使用之美工刀、手動吊具等工具,並未扣案,本院 考量此些工具取得容易、價值低廉,沒收此物,並無預防再 犯之必要,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犯罪工具為裁量沒收)。
㈡不法利得:本案被害人已經明確表示2次遭竊之電纜線,經估 算折舊後,其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萬,被告 對此並不爭執,爰以此作為估算基礎,此些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 黃偉泰犯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十月。 繩索二條、電纜剪一把、鋼線剪一把,均沒收;犯罪所得電纜線一批,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五十九萬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 黃偉泰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十一月。 犯罪所得電纜線一批,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八十萬元。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3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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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