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812號
CHDM,112,交易,812,202408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豪無合格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1 月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二林 鎮正思街沿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行駛至正思街10號前之無 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 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右方車先行。適有告訴人陳博偉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右方沿無名路由 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 停車之準備,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之人、車倒地, 受有左側遠端腓骨骨折、左側胸壁及左大腿挫傷、左手肘挫 傷合併擦傷、左膝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 照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 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參(見院卷第53至54頁、第75頁)。爰依前揭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