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楊紋卉
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 莊淑蓉
被 告 莊家忠
李莊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16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 關於房屋稅籍變更登記等相關法令疑義待查明,爰依前述規 定,定於113年9月24日16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 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