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7號
PTDV,113,訴,297,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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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林珍羽


被 告 楊靖儀律師即黃廣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黃廣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清忠為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標的」欄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林清忠於民國107年8月11 日死亡,而由原告繼承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前於74年3月13 日經林清忠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 抵押權人黃廣男,系爭抵押權早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該 債權不再屬於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又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黃 廣男已死亡,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而由被告楊靖儀律 師為黃廣男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 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內容及主張均無意見,請 本院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由親屬會 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 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為同法第1177條所明定。遺產管 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應負依法編制遺產清冊、 保存及清算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等責任 ,觀諸同法第1179條規定即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土地先前於74



年3月13日以黃廣男為權利人,林清忠為債務人及義務人, 設定系爭抵押權予黃廣男。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74年9 月11日屆滿且已屆清償期,所擔保之債權至遲已於89年9月1 1日罹於時效,黃廣男亦未於94年9月11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 ,而黃廣男於90年10月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由親屬會議於92年4月1日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有 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公告影 本、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5至31、59至6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 務所函查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影本,然逾15年保存 年限而銷毀,並提供土地異動索引、電子處理前舊簿謄本供 參(見本院卷第41至56頁),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是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末日係74年9月11日,並以該日作 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期,故該債權之請求權至 遲應於89年9月11日罹於時效而消滅,而系爭土地至今仍有 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可見黃廣男於94年9月11日前均未實行 系爭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於94年9月11日依民法第880條規 定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歸於消滅,然仍登記於系爭土 地上,實屬對於所有權之妨害,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 將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抵押權標的 (土地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4年 字號:潮登字第003040號 登記日期:74年3月13日 權利人:黃廣男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5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74年3月12日至74年9月11日 清償日期:74年9月11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違約金: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清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清忠 共同擔保地號:四春段0000-0000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74年 字號:潮登字第003040號 登記日期:74年3月13日 權利人:黃廣男 債權額比例:全部 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5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74年3月12日至74年9月11日 清償日期:74年9月11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違約金: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清忠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林清忠 共同擔保地號:四春段0000-0000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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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