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7號
PTDV,113,補,467,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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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潘柔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源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提出林德源(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上開資料
以書狀更正被告資料,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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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