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58號
PTDV,113,補,458,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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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甲生

法定代理人 甲生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生、乙生之父、乙生之母、丙生、丙生之父及
丙生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9,29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本件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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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