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張玉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卉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