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陳清吉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智美、高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檢附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
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
。並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與照片。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