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51號
PTDV,113,家補,25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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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李景春



被 告 李景福


被 告 李昆積

被 告 李宥嫻

被 告 李宥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74,408 元【(5,064,949/5=1,012,9
82)+(413,725/4=103,431)+(21,315,990/2=10,657,995)=1
1,774,40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費用115,6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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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