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躍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國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84號
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
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