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704號
PTDV,113,司票,70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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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曾鶴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珠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邱珠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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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