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林建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
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
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得自提示日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