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651號
PTDV,113,司票,651,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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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劉新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富陳聰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江富陳聰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22本票(票據號碼:CH628626)
1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7年10月1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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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