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1號聲 請 人 劉新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江富、陳聰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江富、陳聰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二、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22本票(票據號碼:CH628626) 1紙之發票日(應為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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