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戴子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祥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本票(票據號碼:CH275403、CH384604)2紙
,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170,000元,
附表記載金額亦同,共計應為290,000元,惟聲請狀訴訟標
的金額及聲請事項金額均記載為27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
本件相對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其金額為何,係針對何紙本票
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訴訟標的
及聲請事項金額為誤載,亦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