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57號
PTDV,113,司拍,157,202408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何明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
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