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 請 人 何明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 為何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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