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游政展
相 對 人 李惠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招賢及其獨資經營之龍祥農產 行分別於①111年4月6日、②112年3月15日與第三人徐鍾秀春 、③112年9月1日與相對人李惠鶯,共同簽立本票共3紙,票 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5,140,000元、②1,690,000元 及③56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5月24日,並均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相對人李惠鶯並於112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徐招賢及其獨資經營之龍祥 農產行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9月5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本票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 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計4,099,670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貸契約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惠鶯、債務人徐招賢及其獨資經營 之龍祥農產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 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高樹鄉 廣興 1100 0 0 338.13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8 光復路10號 廣興段1100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樓房 一層99.86、騎樓6.00,總面積105.8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