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7號
PTDV,113,司拍,137,2024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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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邱勝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勝美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獨資經營之臺勝石材工 程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9月17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邱勝美與其獨資經營之臺勝石材工程行及第三人 邱佳盈,於111年4月27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6 ,44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6,446,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勝美、債務人邱勝美即臺勝石材工 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13年8月 8日具狀表示,其簽立系爭票面金額6,446,000元本票1紙, 係為擔保本金5,500,000元之借款,自111年5月起均有如期 分期清償,現僅餘1,096,252元,然僅因113年4月因資金調 度問題,不及清償該期應還款即遭催繳,又欲聲請拍賣高價 值之擔保物,實有不公。其刻正聯繫債權人協商後續還款事 宜,望寬限時日待雙方協商結果,保障其權益等語。惟拍賣 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 對人及債務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 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新埔 1830-27 0 0 12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2 里義路210號 新埔段1830-27地號 磚造、一層樓房 一層67.55,總面積67.5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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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