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吳怡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怡蘋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420,000元、②3,42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月12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850,000元、②2,630,000元及③220,000元 ,借款期間均為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31年1月20日止,均分 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3年4月20日起、③自113年5月2 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83,549元、②2,384,117 元、③198,67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 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6月13日送達相 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 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怡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北平 754 0 0 4,247.61 100000分之892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北平 761 0 0 4.12 100000分之89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39 開封街2之1號 北平段75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 第一層49.30、第二層49.30、地下層57.38,總面積155.98 陽台8.07、平台3.81 全部 共有部分:北平段569建號**10,35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