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32號
PTDV,113,司拍,132,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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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鄭雅穗


相 對 人 陳勢民

陳建杉
陳韋邑陳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於民國 111年5月19日,簽立借據(含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2,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1年5月19 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本票到期日為112年5月19日),並 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5月20日以相對人陳 勢民、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相對人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貼現、票據、保證、債務結算 利息及違約金。」,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1年5月17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勢民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 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萬里桐 89 0 0 2,483.14 2分之1 重測前:龍泉水段10-7地號;所有權人:陳勢民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萬里桐 90 0 0 847.22 2分之1 重測前:龍泉水段10-1地號;所有權人:陳勢民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萬里桐 100 0 0 1,234.60 1218分之511 重測前:龍泉水段10-5地號;所有權人:陳勢民陳建杉陳韋邑陳侑得(權利範圍分別為1218分之315、1218分之98及1218分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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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