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11號
PTDV,113,司拍,111,2024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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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葉卉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綵蓁間請求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
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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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