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3年度,165號
PTDV,113,司家補,16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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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65號
聲 明 人 李旻諭

李旻儒


李宛芸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阿棗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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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