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3年度,162號
PTDV,113,司家補,162,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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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朱修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正倫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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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