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阮氏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8月14日、112年3月14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15)。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1日止,帳款尚餘144,687元及其中本
金138,10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33元 阮氏艷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75 002 新臺幣265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003 新臺幣4776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 004 新臺幣1800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 005 新臺幣67206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 006 新臺幣5252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