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582號
PTDV,113,司促,858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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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44元,及其中①5,9
64元、②10,344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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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