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秦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秦廷樂即秦志鵬之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秦廷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秦志鵬於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70
7號案件中,委任聲請人為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四、承上,上開案件應到處所為臺中,惟聲請人抵達桃園國際機
場後,又搭乘高鐵前往左營,臺中至左營之來回高鐵票,顯
非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故請就處理委任事務
支出必要費用共20,700元提出釋明文件。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因處理喪葬事務而支出交通費用共24,352
元(11236+1410+5338+6368=24352),惟此交通費用並非喪葬
費用,故請釋明應由被繼承人秦志鵬之遺產負擔該筆費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