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454號
PTDV,113,司促,8454,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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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文婷於民國109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
1日止累計6,359元正未給付,其中6,202元為本金;64元為
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文婷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
1日止累計40,504元正未給付,其中39,964元為本金;447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2元 鄭文婷 自民國113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964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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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