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江苑華 上列聲請人與郭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 即已符合狀附借據所稱「未如期支付會費」之情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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