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97號
PTDV,113,司促,829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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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苑華
上列聲請人與郭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
即已符合狀附借據所稱「未如期支付會費」之情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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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