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47號
PTDV,113,司促,804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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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安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107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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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