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36號
PTDV,113,司促,803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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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555元,及其中新臺幣170
,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2月17日、109年8月19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75,555元,及其中本金170,000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175,555元及其中
本金170,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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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