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26號
PTDV,113,司促,802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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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賴俊江張庭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7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
4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
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張庭禎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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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