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洪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查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有普通抵押
權,請提出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或與相對人間存
在新台幣60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