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934號
PTDV,113,司促,793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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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清騰

上列聲請人與陳政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清償日為民國113年4月4日(即113年4月5日為逾
期第一日)之釋明文件。
三、查聲請狀記載自113年4月5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之違約金為
108,000元,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請陳明本件請求債務人
給付324,000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違約金108,000元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按違約金
不得請求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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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