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97號
PTDV,113,司促,789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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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雅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②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600,184
元),與相對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
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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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