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72號
PTDV,113,司促,7872,202408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李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1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2,090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3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3,700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
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